2024年6月2日9时40分,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道高明小区9号楼一层6号的美梅服装店发生了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3)承包关系:2024年4月27日,美梅服装店经营者沈冬梅与东旭牌匾社经营者孙艳玲达成约定,将美梅服装店牌匾的装饰承包给东旭牌匾社,项目包括门脸喷漆、装饰物“大熊”、牌匾字制作安装,包工包料,项目金额为2700元。
2024年6月2日,东旭牌匾社经营者孙艳玲让孙亮、孙景权去美梅服装店安装牌匾、装饰物(大熊),孙亮与孙艳玲为丈夫妻子的关系,孙景权与东旭牌匾社是雇佣关系。
9时开始,孙亮、孙景权开车拉着脚手架到达现场并开始搭设脚手架安装牌匾、装饰物。牌匾、装饰物安装后,孙景权站在脚手架上扶着牌匾,孙亮进入牌匾后边的密闭空间对牌匾做加固。9点40分,美梅服装店沈冬梅在屋里听见“我有点迷糊”,然后孙景权就从3.8米高的架子上摔落到地面,孙景权的鼻子和嘴角都出血。
9点45分,沈冬梅拨打了“120”“110”报警电线”到达现场,确认孙景权已经死亡。
2024年6月11日,阿城区应急局组织并且开展了尸检工作。根据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华鸿〔2024〕病司鉴字106号)的结论,被鉴定人孙景权符合因高坠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作业过程中出现“三违作业”行为,孙景权站在临时搭建的脚手架跳板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未设置防坠网防坠垫等安全防护措施。
(1)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孙艳玲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实施工程单位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只有生产制作牌匾的资质,无施工安装作业资质。
鉴于上述缘由分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孙景权(男)、安装工人。出现“三违作业”行为,站在临时搭建的脚手架跳板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未设置防坠网防坠垫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孙艳玲(女)、哈尔滨市阿城区东旭牌匾社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雇用无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实施工程单位东旭牌匾社,只有生产制作牌匾的资质,无施工安装作业资质。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各镇街要针对“九小场所”企业,落实安全巡查和安全检查责任,及时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检查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