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合浦县石康镇豹狸村委下关塘大沙头的孙伟满(牛蛙养殖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内设牛蛙池238个,于2024年底接手合浦县综裕水产养殖场后开始建设,于2025年4月5日开始投苗养殖牛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养殖场属于“5内陆养殖”中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25年7月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你养殖场内设牛蛙池238个,你于2024年底接手合浦县综裕水产养殖场后开始建设,于2025年4月5日开始投苗养殖牛蛙。
2025年7月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牛蛙养殖场的建设养殖情况。
1.孙伟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人:孙伟满。
2.用水承诺书协议复印件36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人:孙伟满。
3.农村土地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人:孙伟满。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人:孙伟满。
5.孙伟满(牛蛙养殖场)投资费用明细表1份、协议书复印件1份和收据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人:孙伟满。
6.我局于2024年7月7日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截图)。
证明:证明你养殖场属于“5内陆养殖”中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9月23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3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的裁量基准取值及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壹拾柒元整(¥6,71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陈洪虹,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1.违法事实: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3.违法行为维持的时间:于2024年底开始建设,2025年4月投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30天以上180天以下,取值2
5.产业体系类型: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属于其他类,取值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