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标准非等效采用国家标准GB/T549-2008《电焊锚链》及国际船级社有关规范。
1.1适合使用的范围:本企业标准规定了电焊锚链及基其附件(以下简称锚链及附件)的产品分类、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贮存等。
注:图7-1适用于CCS、ABS、DNV、GL、RINA等规范;图7-2适用于NK、KR等规范;2。2.2.8转环卸扣的型式尺寸和技术条件等按GB/T14526的规定
有档锚链的链环和附件在表2规定的破断载荷下不应出现断裂迹象;有档锚链的每节锚链在表2规定的载荷下,永久变形应不超过原始长度的5%
3.1.1锚链及附件材料采取使用M1\M2\M3级锚链钢,锚链钢应都是镇静钢,其化学成份应符合表3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注:1)系铝含量,如果用酸溶铝含量来表示,应为0.015-0.060,Al部分由其细化晶粒元素代替。
3)LR的三级最大碳含量为0.33%,KR,NK三级含碳量为0.36%,CCS三级最大碳含量为0.34%,
级别 屈服强度Reh 抗拉强度Rm 伸长率ァA% 收缩率Z% V型缺口冲击试验 冷弯180º
2)在一组冲击试样中,三个单值均达到规定值或三个单值的平均值达到规定值,且只有一个低于规定值且高于规定值的70%则认为试验合格。
3.1.3制造锚链及附件的圆钢,必须经锚链制造厂核对其标志与证明书所列项目相不相符,并核对圆钢表面上的质量,尺寸偏差,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不相符,应符合规定标准表3及表4要求。
3.1.4附件如采用锻制的,则应用与锚链相同的或高一级的材料来制造,同时也允许用相同级别的铸钢制造,并经有关船级社认可。
3.1.5横档材料可用与锚链相同级别的材料,通常其碳量不应超过0.23%,并其力学性能试验可省略。
3.2.1链环直径大于26mm的有档环和无档链环,必须采闪光对焊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其它焊接方式制造.
3.2.2有档链环横档与环体的焊接应热处理前进行,焊接的部位应在链环焊缝的对面,焊缝鹫产滑过渡,不得出现裂纹、夹渣、气孔,弧坑等缺陷,一般应在档的一端圆周方向上满焊.
3.2.4链节标准长度为27.5M,除带有转环的链节外,链环的环数应为奇数.
3.2.5连接卸扣和末端卸扣两边的销孔应在同一轴心线上,以便横销顺利插入.
锚链和附件的制造公差在±2.5%范围内(注意锚链各部件之间的良好配合),但下列公差除外,
3.3.1链环冠部处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以公称直径计算求得的截面积,环冠处的横截面积下偏差为0,其面积依据水平方向沿链径圆周等分四次,测量值的平均求得,在链环冠部其宽它部位测得的锚链直径的允许制造公差为%;有档环焊接部位的直径公差为15%;链冠以外的链环直径无负偏差,其正偏差允许为公称直径的5%
3.3.4肯特卸扣,末端卸扣\连接卸扣和末端链环的弯曲部分,其内径上偏差应为+2.5%,下偏差为0%;
3.3.6链环横档应放置在链环中心,并与链环各边成正确角度,其安装公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D型连接卸扣及末端卸扣用的卸扣销应为锥形销,直径锥度应不小于1:50,且不大于1:16,
肯特卸扣的卸扣销应为锥形销,直径锥度应不小于1:50,且不大于1:32,锥形销的公称直径应
0.37 d,根据GB/T117-2000计算值应整取到最接近的标准公称直径,锥形销的公称长度应为
ω4-2X锥形销直径,根据GB/T117-2000计算值应整取到最接近的标准公称长度。
要求的公称规格和长度在表A-表给出,锥形销的其它细节,例如端部半径,锥度公差和表面粗糙度,均应符合GB/T117-2000的要求。
3.4.1链环和附件表面不应有裂纹、分层和其它影响质量的缺陷,并不得妨碍零件配合和相对转动以及使链环尺寸改变的缺陷.
3.4.3链环和附件表面上的较小的缺陷,能够最终靠打磨予以消除,但打磨后的链环直径应在公差范围内, (见3.3.3)且打磨部位与其周围的表面应平滑过渡,对远离环冠部位的修磨深度允许放宽,但不允许超出链径的的5%;附件内部不应有夹渣,裂纹及缩孔等缺陷。
3.4.4链节和附件在完成试验和检查后涂漆,涂漆按《工厂锚链浸漆工序技术方面的要求》规定.
3.4.5 M3级有档链环的横档压入后可以焊接加固,焊接加固应限于与链环闪光对焊接头相对的一侧横档未端,焊接接头不应有裂纹、气孔、夹杂等缺陷,一般应在横档的一端圆周方向上满焊,如果能保证焊接质量,也可在档的一端上下周各焊不少于横档圆周长度的25%
3.5热处理3.5.1焊接后整节锚链应进行消除内应力和保证力学性能的热处理,热处理的方法按表7要求进行.
3.5.2经过充分预热的闪光对焊二级锚链,经船级社同意,可不进行热处理.
4.1.1材料试验应按炉批进行,以同一炉号,同一直径为一批,每批不超过50,000Kg,注:CCS规范为40,000Kg
4.1.2锚链圆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按GB222规定,化学分析方法按GB223.1-223.10的规定进行,其化学成份应符合表3要求.
4.1.3对于M1级和M2级锚链圆钢应从每批圆钢中任取一根圆钢截取一个拉力试样和一个弯曲试样,而对于M3级锚链钢,则应从每批圆钢中,任取一根圆钢,截取一个拉力试样和沿圆钢的纵向截取一组(三个)V型缺口冲击试样.
4.1.4如果试样尺寸允许,试样的选取位置应在离截面中心的2/3半径处见图10
4.1.6锚链圆钢截面不满150mm(即圆钢直径小于13.8mm),也能够使用长度适当的全截面试样.
4.1.7 M1锚链圆钢可以在热轧状态做试验, M2级锚链圆钢可以在热轧状态做试验,也可以与锚链作相同的热处理后做试验,M3级锚链圆钢应与锚链作相同的热处理后进行试验。
4.1.8拉伸、弯曲和冲击试验分别按GB228,GB232,GB229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4要求.
4.2.1.1应从同一生产的基本工艺制成的链节中截取相连的链环试样在经过认可的试验机上作拉断试验,取样方法按表8规定,施加负荷详见附录A及附录B,如果试验机的拉力不足以供大链径的锚链作拉断试验,则应协商采用其它等效办法来进行试验;如果施加所规定的载荷之后,试样末出现破断现象,则认为试样已通过该项试验.
M1.M2. M3 焊接并进行热处理 从每四节27.5m或不到27.5m长的链节中截取一个试样(三环)
M1.M2. 焊接并进行热处理 从每节27.5m或不到27.5m长的链节中截取一个试样(三环)
4.2.1.2单节长度大于标准长度的锚链,可将同一批材料,同一种工艺工艺制成的锚链按≤27.5mx4计算取一个试样作拉断试验。
4.2.1.3单节长度小于标准长度的锚链,可将同一批材料,同一种工艺制成的各节并组取样,一般情况下, d≤12.5mm时,总长每55m任取一个五环试样,d﹥12.5m时,总长每27.5m任取一个三环试样作拉断试验.
4.2.1.4附件均应取样作拉断试验,同一批材料,同一种生产工艺及其所连接链节的链径均相同的条件下,末端链环,末端卸扣、转环,连接卸扣每25个中取一个,肯特卸扣每50个(ABS为25个)中取一个作拉断试验.
4.2.1.5链环施加表2中所规定的相应的负荷,附件试样施加与与其连接的链节的级别,直径相应的负荷,试样无断裂迹象,则认为试样试验合格.
4.2.2.1锚链及附件的拉断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链节和附件的拉力试验.
4.2.2.2每根链节都必须进行拉力试验,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及链径相同的各种附件,可以单个或几个连接在一起,也可以与链节一起进行拉力试验.
4.2.2.3施加表2中规定的负荷做试验,试验进各链环相对位置正确,不得有搓扭.
4.2.2.4拉力试验后应对每个链环进行表面质量检查,链环应符合3.4.1的质量要求.
4.2.2.5拉力试验后,应对链节整节长度和相连五环长度进行测量,相连五环长度测量后重叠两环再测一次,测量应在保持10%的拉力负荷的情况下进行,应符合规定的公差要求.
4.2.2.6从每节27.5m的锚链节上选取三个链环进行其它尺寸检查,如果有一个链环不符合规定公差,应从每27.5m长的链节中再取五个链环进行测量,五个链环测量如果有二个链环超过公差要求,那么应对链节的全部链环进行测量,应符合规定的公差.
4.2.3.1 M3级锚链应从每四节27.5m或不到27.5m长的链节上切取一个拉力试样和两组(每组三个)V型缺口冲击试样,附件每25件取一个拉力试样和一组(每组三个) V型缺口冲击试样,附件试样可以在同一规格、同一炉号,同一热处理的试棒上截取.
4.2.3.2拉力试验和一组冲击试样应在母材上切取,另一组冲击试样应使缺口位于焊缝上,附件的试样在母材上切取.
4.2.3.3试样的拉伸,冲击试验分别按GB228,GB229的规定,试验结果符合表5规定.
5.6锚链试样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锚链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个别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重新取样或修复后复验一次;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锚链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锚链出厂检验不合格.
5.5.1如果拉断试验不合格,应从同一链节上另取一个试样再做试验,如果试验合格,则余下的三根链条可以认为合格;再试验不合格,则切取该试样的链节予以报废,余下的三根链节应逐节取样进行拉断试验,其中只要有一节取样试验不合格,则该三节应予以报废. 同时判定该批锚链出厂检验不合格.
5.5.2附件试样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附件出厂检验合格;如果附件试样的拉断试验不合格,应从同一批附件中另取两个附件再作试验,如果这两个附件中有一个试样试验不合格,这批附件就应予报废.附件试样的出厂检验若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该批附件出厂检验不合格.
